第二十二条
有效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在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地、人文风景名胜资源地、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公路、铁路、机场和河道等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的,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在国有土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违法违规建设村民住宅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由审批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其他违法违规建设的,由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