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受理、查处,并且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