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建设对各类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地、人文风景名胜资源地、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有影响的项目,不得在人口集聚地建设对公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有影响的项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