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建设对各类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地、人文风景名胜资源地、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有影响的项目,不得在人口集聚地建设对公众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有影响的项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