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民持户口证明、建房申请、村委会意见、房屋设计施工图以及效果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经相邻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的四至界限图、国土部门颁发的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审批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批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