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以下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并且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分级管理权限,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
(一)5OOkV及其以上的变电站和输变电线路;
(二)220kV及其以上跨县域的输变电线路;
(三)在自然风景名胜资源地、人文风景名胜资源地、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内建设的项目;
(四)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因城乡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在城乡规划区外选址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