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畜禽进厂(场)台账登记记录、畜禽屠宰检验过程和畜禽产品检验结果、畜禽产品出厂(场)查验记录、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及其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