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者,如实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条例规定召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