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出厂(场)查验记录制度,如实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合格验讫印章、专用检验标识,完整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