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延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