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延续。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