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