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