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