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