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