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