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