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属于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退回代表或者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