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