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