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万寿岩遗址的义务,对危及、损害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