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文物、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遗址保护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社会公众的遗址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