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利用万寿岩遗址作为场景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遗址安全。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