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万寿岩遗址本体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崩塌、滑坡、沉陷等隐患,确保遗址安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