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万寿岩遗址本体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环境调查和分析,按照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治理崩塌、滑坡、沉陷等隐患,确保遗址安全。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