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以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为前提,组织实施遗址生态环境修复,恢复植被,清理弃石弃渣,维护遗址自然风貌。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