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址保护需要,以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为前提,组织实施遗址生态环境修复,恢复植被,清理弃石弃渣,维护遗址自然风貌。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