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