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已废止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食品生产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等职权,部分委托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