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等制度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