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在街道、乡镇和大型市场设立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是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
对下列事项,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一)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
(二)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对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零售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电梯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经营者销售产品的标识、标签、商标实施监督检查;
(六)对集贸市场、商店和餐饮店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