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