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本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