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对依法属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消费者投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依法组织调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