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检验、检测、检定、鉴定、中止、协查等时间不计入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办理期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