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