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