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