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