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