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全体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