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