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由先受理的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