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