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