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