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招标、评标和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