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一条有效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