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