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的;(二)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三)故意损坏车内设施的。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