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走向、车站、车辆配置数量、班次、车型、首末车时间等组织运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车站名称由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