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方便运营的原则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由投资者和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管理单位、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确保其整洁、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