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