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